一、适用范围
本指南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液体粪污贮存设施的安全生产。沼气设施安全生产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等执行。
二、制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
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
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》(GB 2894)
《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》(GB 8958)
《头部防护 安全帽》(GB 2811)
《坠落防护 安全绳》(GB 24543)
《呼吸防护 长管呼吸器》(GB 6220)
《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》(GB 12358)
三、术语和定义
1.畜禽规模养殖场
养殖规模标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确定。畜禽规模养殖包括生猪、奶牛、肉牛、肉羊、家禽等畜种。
2.畜禽粪污
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、尿液、污水、养殖垫料和少量散落饲料等的总称。污水一般为混入粪尿的冲洗用水和滴漏饮用水等。
3.液体粪污
干物质(DM)含量<15%的畜禽粪污。
4.液体粪污贮存设施
专门用于处理或暂时存放液体粪污的设施。包括密闭的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和敞口的液体粪污贮存设施。
四、基本要求
以保障畜禽规模养殖场液体粪污贮存过程中人员安全为目标,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原则,围绕养殖场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建设、运行、处置三个阶段的安全操作要点,聚焦防中毒、防缺氧、防淹溺、防火、防爆等关键安全要素,通过科学建设液体粪污贮存设施,强化安全运行措施,提高规范处理水平,消除安全生产隐患。
五、操作要点
1.建设阶段
1.1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液体粪污贮存设施,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同步落实安全生产要求。
1.2设计文件中应体现对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安全生产的要求,具体包括安全生产、安全防护、消防避雷、报警监控等主要内容。
1.3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应选择地势平坦处建设,尽可能避免依山、依水而建,防止山体滑坡、水体倒灌等情况发生。
1.4场区内建设的道路应确保消防车、急救车可顺利通往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。液体粪污贮存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通风、防火的规定。
1.5密闭的液体粪污贮存设施(含覆膜设施),应设置通风口或气体收集处理装置,降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。
1.6在液体粪污贮存设施的必要位置应按照GB 2894要求,设置防中毒、防火、防跌落等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识(参考附录A)。
1.7有条件的养殖场可在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周围安装监控、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等设备。
2.运行阶段
2.1养殖场应建立健全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安全生产管理、安全操作、安全巡查、检修维护、应急处理等制度,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,发现有破损、毁坏等情况要及时维修,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维修。
2.2养殖场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。
2.3养殖场应适当配备防护救生设施及用品,定期检查、维护或更换,确保正常使用。所有人员应熟悉防护救生用品存放地点和使用方法。
2.4密闭液体粪污贮存设施中存有畜禽粪污时,严禁人员进入作业,可采用机械抽取方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。
2.5作业时必须提前对液体粪污贮存设施进行通风,保证设施内易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含量控制在安全规定值以下(参考附录B),尽可能选择符合GB 12358要求的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测,或经小动物实验证明无危险后,方可进入作业。
2.6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,应佩戴符合GB 2811、GB 24543和GB 6220要求的安全帽、安全绳、呼吸器等防护用品。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成人在设施外监护并保持实时通信。作业过程中应持续采取机械通风,严禁使用明火作业。
2.7作业中断,作业人再次进入时,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和环境判定。新投入使用或停运后重新启动的液体粪污贮存设施,必须对构筑物、管道、闸阀、机械、电气、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,确认正常、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2.8维修相关设施设备时,维修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,设置安全防护围挡,在醒目位置悬挂维修、注意安全等标识后,方可作业。
2.9清捞浮渣、杂物及清扫堰口时,应有安全及监护措施;在构筑物上和敞口设施周边巡视和作业时,应注意安全,防止坠落。
2.10严禁无安全防护措施人员在覆膜设施上活动,尽可能避免无关人员在覆膜设施周边活动。
2.11遇大雨、大风、大雪等极端、特殊天气,应尽可能减少作业。需重点关注设施安全问题,组织巡查,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。
3.处置阶段
3.1失去利用价值的液体粪污贮存设施建议及时拆除;未及时拆除的,应封堵盖板并设置警示标识,严禁人员随意进入;另做它用的液体粪污贮存设施,应遵守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要求。
3.2拆除液体粪污贮存设施时,应提前排除潜在危险,在周围设置安全栏杆,严禁人员在无防护措施下提前进入,进行特殊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。
3.3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妥善处理,地面应恢复平整。
责编:刘 博
审核:李昕泽
统筹:王玉重